在閱讀本運輸條款時,請注意以下用語之定義:
「我們」、「本公司」、「我方」及「泰航」:係指泰國國際航空公司(Thai Airways International)。
「您」、「您的」及「您本人」:指根據機票搭乘本公司航班之任何人(機組人員除外)。另請參見「旅客」之定義。
「約定經停地」(AGREED STOPPING PLACES):指機票或我們航班時刻表中所列明,在出發地與目的地以外之航程中預定停留的地點。
「航空公司代碼」(AIRLINE DESIGNATOR CODE):指用以識別特定航空公司的兩碼字母或三碼字母代碼。
「授權代理人」(AUTHORISED AGENT):指由本公司委任,代表我們銷售本公司機票之旅客銷售代理人。
「行李」(BAGGAGE):指與您旅程相關並由您隨行的個人財物,除非另有說明,包括託運行李與非託運行李。
「行李票」(BAGGAGE CHECK):指機票中與託運行李運輸有關的部分。
「行李識別標籤」(BAGGAGE IDENTIFICATION TAG):指專為識別託運行李所簽發的標籤文件。
「運輸」(CARRIAGE):指以航空方式運送旅客及/或行李。
「承運人附加費」(CARRIER IMPOSED SURCHARGES):指由航空公司所加收的費用,如燃油附加費、安全附加費、服務費等。
「承運人」(CARRIER):指機票或聯票上載明之除我們以外的航空公司,其代碼出現在您的機票上。
「託運行李」(CHECKED BAGGAGE):指由我們接收並簽發行李票的行李。
「辦理報到截止時間」(CHECK-IN DEADLINE):指航空公司規定旅客須完成報到手續並取得登機證的最後時間。
「契約條款」(CONDITIONS OF CONTRACT):指載於機票或行程單/收據上的條文,標示為契約條款,並引用本運輸條款與其他通知。
「共掛班號」(CODE SHARING):指由某一航空公司實際營運的航班,但由另一家航空公司以其代碼單獨或與營運航空公司代碼共同提供座位銷售之行為。
「聯票」(CONJUNCTION TICKET):指與另一張機票相關聯開立的機票,兩者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運輸契約。
「公約」(CONVENTION):指下列任一適用之國際公約:
1929年10月12日簽署之《華沙公約》
1955年9月28日《海牙議定書》修訂之華沙公約
1975年《蒙特婁第一附加議定書》修訂之華沙公約
結合《海牙議定書》與《蒙特婁第二附加議定書》之華沙公約
結合《海牙議定書》與《蒙特婁第四附加議定書》之華沙公約
1961年《瓜達拉哈拉補充公約》
1999年《蒙特婁公約》
「票券」(COUPON):包含紙本或電子形式之航段票券,每一張均授權所列旅客搭乘指定航段。
「損害」(DAMAGE):包括旅客之死亡、受傷或身體傷害、行李遺失、部分遺失、失竊或其他與本公司運輸或相關服務有關之損害。
「日」(DAYS):指曆日,包括每週七天;但在發送通知時,通知當日不計入內;若為計算機票有效期限之目的,則開票日或航班出發日亦不予計入。
「電子票券」(ELECTRONIC COUPON):指我們資料庫中所持有的電子航段票券或其他等值文件。
「電子機票」(ELECTRONIC TICKET):指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發出之行程單/收據、電子票券及(如適用)登機文件。
「特殊情況」(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指即使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仍無法避免之事件,例如政治不穩、惡劣天氣、飛航安全風險、罷工、空中交通管制決策所造成的嚴重延誤或航班取消等。
「航段票券」(FLIGHT COUPON):指紙本票券上標記為「有效運輸」或電子票券上記載的旅程航段。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指屬於非您可控制、無法預見或無法避免之特殊情況,即便盡最大努力亦無法防止其後果發生。
「直系親屬」(IMMEDIATE FAMILY):包括配偶或同居伴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岳父母、公婆、姻親兄弟姐妹與子女。
「行程單/收據」(ITINERARY/RECEIPT):指我們針對使用電子機票之旅客所簽發,載明旅客姓名、航班資訊與通知的文件。
「非承運人附加費」(NON-CARRIER IMPOSED SURCHARGES):指非由航空公司收取的費用,通常由政府機關或機場徵收,例如機場稅或旅客服務費等。
「契約條款引用通知」(NOTICE OF CONTRACT TERMS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指機票或行程單/收據中所載,標示為此名稱並納入本運輸條款與通知之說明文字。
「旅客」(PASSENGER):指除機組人員外,根據機票搭乘飛機之任何個人。另請參見「您」、「您的」、「您本人」之定義。
「旅客票聯」或「旅客收據」(PASSENGER COUPON / PASSENGER RECEIPT):指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所發出的票券部分,標記為此名稱並由旅客保存。
「歐盟法規第261/2004號」(REGULATION (EC) 261/2004):指歐洲議會與理事會於2004年2月11日通過之法規,針對旅客因拒絕登機、航班取消或長時間延誤時之補償與協助作出規範。
「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 SDR):係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設計之國際帳戶單位,基於多種主要貨幣匯率組成。其匯率每日更新,可於金融媒體與商業銀行查詢。
「中途停留」(STOPOVER):指您航程中,在出發地與目的地之間,預定停留24小時以上的停靠點。
「運價」(TARIFF):指航空公司依法向主管機關申報或公告之票價、收費及/或相關運輸條件。
「機票」(TICKET):指標示為「旅客機票與行李票」的紙本文件,或我們所簽發的電子機票,均包含契約條款、通知與票券。
「未託運行李」(UNCHECKED BAGGAGE):指除託運行李以外之您所攜帶的任何行李。
除第2.2、2.3、2.4及2.5條另有規定者外,本運輸條款僅適用於我們對您承擔潛在法律責任的航班或航段。
如運輸係依據包機協議進行,則本運輸條款僅於該協議或機票中有明確納入(不論以引用或其他方式)時適用。
於部分航班中,我們可能與其他承運人簽有所謂「代碼共享」協議。這表示即使您的訂位與機票上載明我們為承運人(無論以公司名稱或航空代碼表示),實際執飛航班者可能為其他航空公司。若代碼共享航班上標示我們為實際承運人,則本運輸條款亦適用於該航段。
如屬代碼共享航班,我們將於您訂位時告知實際操作航班之航空公司。
對於由其他航空公司執飛之代碼共享服務,儘管我們為訂位上所載之承運人,我們仍對旅客承擔本條款下的全部責任。然而,各代碼共享合作夥伴對其所營運航班可能另有規定,該等規定可能與我們自行營運航班所適用之規則有所不同。此類規則將透過引用納入本條款,並構成本運輸條款之一部分。
此類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辦理報到的時限
無人陪同兒童之運輸政策
動物運送規定
拒絕承運條件
氧氣服務
航班異常處理
拒絕登機之賠償
行李受理、額度與責任
若需瞭解我們代碼共享夥伴的詳細規則,請參閱其官方網站或洽詢您的旅行社。
在訂購代碼共享航班時,您應詳細閱讀該航班實際承運航空公司的相關規定,並熟悉其有關報到時限、無人陪同兒童、運送動物、拒載政策、氧氣服務、航班異常處理、拒絕登機賠償及行李政策等內容。
若航班抵達或出發之機場位於美國境內,我們針對「停機坪延誤」所訂之應變計畫,僅適用於我們實際營運的航班。若由代碼共享夥伴或其他承運人營運,則適用該營運承運人之應變計畫。
除非與我們的運價規定或適用法律相抵觸,否則本運輸條款均屬有效。若本條款中任何條文於適用法律下無效,其餘條文仍具效力。
除本運輸條款另有規定者外,若本條款與本公司其他內部規章就特定事項有所衝突,應以本運輸條款為準。
本條款僅於經已納入並適用於加拿大有效運價表中時,適用於加拿大境內或加拿大與其他地點間之航班。
本條款不適用於《美國1958年聯邦航空法》(U.S. Federal Aviation Act of 1958)所定義之航空運輸。
3.1.1 我們僅提供運送服務予機票上所載之旅客,您可能需出示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
3.1.2 機票不得轉讓,除非依據當地適用法律規定。此外,若您的機票屬於依《1992年旅遊套裝、度假及套裝行程規則》(The Package Travel, Package Holidays and Package Tour Regulations 1992, SI 1992/3288)及其修訂版本所規範之套裝行程,我們可應您的要求,將該機票轉換並重新開立予他人,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3.1.2.1 您欲依上述規則第10條轉讓預訂;
3.1.2.2 您已證明符合第10條之轉讓條件;
3.1.2.3 您於出發日前合理時間內通知我們有意轉讓預訂;
3.1.2.4 提供新旅客之姓名、地址與聯絡電話;
3.1.2.5 將原機票交還予我們;
3.1.2.6 支付合理之行政手續費用以重新開立機票。
3.1.3 部分機票為折扣票價出售,可能部分或完全無法退票。請根據您的需求選擇合適票種,並建議您投保適當保險,以因應無法出行時之風險。
3.1.4 如您所持機票(依前項所述)未使用,且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搭乘航班,若您立即通知我們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我們可就票價中不可退費部分提供未來搭乘之等值信用額度,惟須扣除合理之行政費用。
3.1.5 機票為開票承運人之財產,任何時候均屬其所有。
3.1.6 除電子機票外,旅客須出示有效機票,包含該航班及所有尚未使用之航段票根與乘客票根,方可登機。如機票遭損毀或遭未經授權變更,亦無登機權利。使用電子機票者,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並確認已開立有效電子機票。
3.1.7(a) 若您遺失或損毀機票(或其部分),或無法出示完整機票,經您提出申請並提供明確可查之購票證明,且簽署賠償協議書,承諾若該機票遭不當使用而造成我們或其他承運人損失,將負責賠償該票面金額範圍內的合理損失,我們可重新補發機票。如為我們或授權代理人之疏失導致遺失,則不收取手續費,否則得收取合理行政費用。
3.1.7(b) 若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或未簽署賠償協議,承運人可要求您支付原票面金額以補發新票。若原機票在有效期限內未被使用並遭退還,您可獲得相應退費。
3.1.8 機票具價值,請妥善保管,避免遺失或遭竊。
3.2.1 除非機票、條款或適用運價另有規定(若有限制,將註記於機票上),機票有效期限如下:
(a) 自開票日起一年內有效;或
(b) 若首次搭乘於開票日起一年內發生,自首次搭乘日起算一年內有效。
3.2.2 若您於有效期限內要求訂位時,因無法確認座位而無法搭乘,我們將延長票期,或依第10條規定辦理退費。
3.2.3 若您已啟程後因疾病無法於票期內繼續行程,經醫師證明後,我們可延長機票有效期限至您康復可再搭乘之日期,或至自該日起我們首個有座位之航班。若票內剩餘航段包含停留點,最長可延長三個月。我們亦可同樣延長與您同行之直系親屬旅客機票效期。
3.2.4 若旅客於旅途中不幸身故,同行親友之機票可依情況調整最短停留限制或延長有效期限。若旅客已啟程,且其直系親屬身故,旅客及同行親屬之機票也可酌予調整。須提出有效死亡證明,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45日。
3.3.1 您所購買之機票僅適用於機票上記載之運輸行程,自起飛地經核准停留地至目的地。票價依據我們之運價表訂定,僅適用於票面所示行程。若未依順序使用所有航段票根,該機票將失效。
3.3.2 若您欲更改行程,請提前與我們聯繫。我們將重新計算票價,您可選擇接受新票價或維持原行程。如因不可抗力需變更行程,請盡快通知我們,我們將盡力協助您繼續完成行程,並盡量避免另行收費。
3.3.3 若您未經我們同意即擅自更改行程,我們將重新計算正確票價。若新行程票價較高,您需補足差額;如較低,則退還差價。未使用之票根將無退費價值。
3.3.4 請注意,某些更改可能不影響票價,但如更改起點、未搭乘首段航程或顛倒行程方向,可能導致票價上升。許多特惠票僅限於特定航班與日期使用,無法變更,或需支付額外費用。
3.3.5 每段航程的票根,僅限於已訂位之航班與艙等使用。如初次開票未指定班機,可於日後依我們運價及機位狀況辦理訂位。
3.3.6 若您未事先通知而未搭乘任一航班,我們可能取消後續回程或續程訂位。但若您有提前通知,則我們不會取消後續航段。
我們之名稱於機票中可縮寫為航空公司代碼等形式。地址為:
泰國國際航空總公司
89 Vibhavadi Rangsit Road, Chat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票價僅適用於自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之運送,除非另有明確說明。票價不包含機場間或機場與市區航廈間之地面交通服務。您的票價將依據您購票當日生效之運價表,針對您機票上所示之特定日期與行程計算。若您變更行程或搭乘日期,票價可能因此調整。若機票未於訂位時付款,則付款日期視為您與我們約定之付款方式確定日。
您須支付政府、其他主管機關或機場營運者所徵收之適用稅金、費用與附加費。購票時,我們將告知您所有未包含於票價中的相關稅費,多數將會分別標示於機票上。航空旅行之稅費經常變動,可能於機票開立後仍被徵收。若票面所列稅費增加,您須負擔差額;同樣地,即使機票開立後新徵收稅費,您亦須支付。若您於開票時支付之稅費後來被取消、減少或不再適用,您有權申請退費,但我們保留收取合理行政手續費的權利。
4.2.1 您須支付由承運人或非承運人所加徵之附加費。
票價、稅金、費用與附加費應以開票國家貨幣支付,除非我們或授權代理人在付款時或之前另有指示(例如因當地貨幣不可自由兌換)。我們得自行決定接受其他貨幣付款。
5.1.1 我們或授權代理人將記錄您的訂位。如您提出要求,我們將提供您的訂位書面確認。
5.1.2 某些票價可能附有限制條件,限制或排除您更改或取消訂位的權利。
若您未於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所通知之開票期限內完成付款,我們有權取消您的訂位。
您了解並同意,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係用於訂位、購票、取得附加服務、開發與提供本公司服務、協助辦理入出境手續,以及將該等資料提供予政府機關以配合相關旅行事宜。基於上述目的,您授權我們保存並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並傳輸至本公司各辦事處、授權代理人、政府機關、其他承運人或前述服務之提供者。
我們將盡力滿足您的座位指定需求,惟無法保證可提供特定座位。我們保留在任何時間(即使登機後)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之權利,該安排可能因營運、安全或保安因素所需。
5.5.1 往返行程可能須於指定期限內辦理再次確認。我們將通知您是否需要再次確認,以及確認之方式與地點。若您未依規定完成確認,我們可能取消您後續或回程之訂位。但若您主動告知仍欲搭乘,且該航班尚有空位,我們將恢復您的訂位並安排搭乘;如無空位,我們將盡合理努力安排您前往下一停留地或最終目的地。
5.5.2 若您的旅程包含其他承運人,您應自行確認該承運人是否有再次確認之要求。如有,您應依機票上所載該航段之承運人代碼,向其辦理確認手續。
敬請注意,若您未搭乘任何航班且未事先通知我們,我們可能取消您之回程或後續航段訂位。但若您事前通知我們,我們將不取消您的後續訂位。
6.1
各機場之報到截止時間不盡相同,我們建議您主動瞭解並遵守適用之報到截止時間。若您預留充足時間完成報到程序,您的行程將更加順利。若您未於指定之報到截止時間完成報到,我們有權取消您的訂位。我們或授權代理人將告知您首段航程的報到截止時間;對於後續航段,您應自行查詢相關報到資訊。各航班之報到截止時間可於我們的航班時刻表中查詢,亦可向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洽詢。
6.2
您必須於報到時我們所指定的時間前,準時抵達登機門。
6.3
若您未能於規定時間內抵達登機門,我們得取消為您保留之座位。
6.4
若因您未遵守本條所述規定而導致任何損失或費用,概由您自行負責,我們將不負賠償責任。
7.1 拒絕運送之權利
在合理裁量範圍內,若我們已以書面通知您,自通知日起我們將不再接受您搭乘本公司航班,則我們有權拒絕運送您及您的行李。在此情況下,您有權申請退費。
此外,在下列任一情形已發生或我們有合理理由相信可能發生時,我們亦有權拒絕運送您或您的行李:
7.1.1
為遵守任何適用之政府法律、法規或命令所必須;
7.1.2
運送您或您的行李可能危害或影響其他乘客或機組人員之安全、健康,或嚴重影響其舒適程度;
7.1.3
您之精神或身體狀況(包括受酒精或藥物影響)對您本人、其他乘客、機組人員或財產構成危險或風險;
7.1.4
您拒絕接受安全檢查;
7.1.5
您未支付適用票價、稅金、費用或附加費;
7.1.6
您未能出示有效旅行證件,或企圖進入僅為過境之國家、或目的地國家但無有效證件,或於航程中銷毀旅行證件,或拒絕依空服人員要求將旅行證件交由保管並取得收據者;
7.1.7
您出示之機票係非法取得、非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購得、已報失或失竊、偽造或無法證明為票面所載旅客本人;
7.1.8
您未遵守第 3.3 條所述之票券使用順序規定,或所持機票經非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更改,或票券損毀不全;
7.1.9
您未遵守我們關於安全或保安之指示;
7.1.10
您於以往搭乘或與航班相關之行為中曾有上述不當作為或不法行為,且我們有合理理由相信您可能再次為之;
7.1.11
您的行為或身體狀況曾對航空公司員工或其他旅客之安全構成威脅,並可能危及飛機或機組人員之安全。
7.2 特殊協助
無人陪伴兒童、行動不便者、孕婦、患病旅客或其他需特殊協助者之運送,須經我們事先同意並安排。已於訂票時主動告知我們其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旅客,並經本公司同意接受者,不得因其身心障礙或特殊需求而於事後遭拒絕運送。
8.1 免費託運行李
您可依據我們的條件及限制免費攜帶部分行李。相關條件及限制可向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索取,亦載於我們總公司(旅客服務部)提供之《處理手冊》中。
8.2 超額行李
如您的行李超出免費行李限額,需支付額外費用。費率可向我們索取,亦載於我們總公司(旅客服務部)提供之《處理手冊》中。
8.3 不可接受為行李之物品
8.3.1 您不得在行李中攜帶以下物品:
8.3.1.1 可能危及飛機或機上人員、財產安全的物品,例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指令》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危險品規則》、以及我們的相關規定所列者(如有需要可向我們索取詳細資料);
8.3.1.2 根據任何出發地或目的地國家的法律、法規或命令禁止運輸的物品;
8.3.1.3 經我們合理認為不適宜運輸的物品,例如因其危險性、不安全性、體積、重量、形狀或性質(例如易碎或易腐爛)而不適合,特別是考慮所使用的飛機類型後。
8.3.2 除狩獵與運動用途外,嚴禁攜帶槍枝及彈藥為行李。狩獵與運動用途之槍枝與彈藥可作為託運行李接受運輸。槍枝須為未上膛、開啟保險並妥善包裝。彈藥運輸須遵守 ICAO 與 IATA 規定(見第 8.3.1.1 條)。
8.3.3 如古董槍械、刀劍等武器類物品可於我們酌情決定下接受為託運行李,但不得攜帶進客艙。
8.3.4 您不得在託運行李中放置金錢、珠寶、貴金屬、電腦、個人電子設備、有價證券、商業文件、護照及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樣品等。
8.3.5 若您違反本條規定而將上述第 8.3.1、8.3.2 或 8.3.4 條所列物品納入行李中,即使因此發生損害,我們的賠償責任亦將依據適用公約規定受到限制。如損害係因行李本身之缺陷、品質或本質所致,則我們不負任何責任。
8.3.6 除適用公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若您的行李中所含物品造成您或其他乘客之行李損壞,或對本公司財產造成損害,您應對因此產生之一切損失與費用負全責並賠償。
8.4 拒絕運送之權利
8.4.1 根據第 8.3.2 與 8.3.3 條,我們將拒絕運送第 8.3 條所述物品,若於運輸途中發現該等物品,我們亦得拒絕繼續運送。
8.4.2 對於體積、形狀、重量、內容物或性質不適宜運輸,或會影響飛行安全、操作或其他乘客舒適之物品,我們得拒絕運送。相關資料可向我們索取,亦可自官網下載(www.thaiairways.com)。
8.4.3 若行李包裝不當或未妥善密封,我們得拒絕接受為行李運送。關於不被接受之包裝及容器類型,可向我們索取或於官網下載查閱。
8.4.4 若您未事先安排超額行李之運送,我們可選擇將其延後至後續航班運送,並無需對您因此延誤負責或提供補償。
8.5 搜查權利
為飛航安全與保安之目的,我們可要求對您本人進行搜查與掃描,並對您的行李進行搜查、掃描或X光檢查。若您不在場,我們仍可為查驗第 8.3.1 條禁止物品、或未依第 8.3.2、8.3.3 條申報之槍械與武器,而對您的行李進行檢查。若您拒絕配合,我們可拒絕運送您與您的行李。如因檢查或掃描而造成您或行李之損害,除非因我們之過失,我們不負責任。
8.6 託運行李
8.6.1 將行李交予我們託運時,我們將為每件託運行李簽發行李識別標籤並接管保管責任。
8.6.2 託運行李上應標明您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識別標誌。
8.6.3 託運行李原則上與您搭乘同一班機運送,惟因安全、保安或營運考量,我們得選擇以後續航班運送。若行李另班運送,我們將負責交付,除非適用法律要求您親自辦理海關手續。
8.7 隨身行李
8.7.1 我們得對您攜帶登機之行李設定最大體積與重量限制。若無特別說明,則該行李應可置於前方座位下方或機艙封閉置物櫃中。若不符此要求、體積過大或太重、或因其他原因被認為不安全者,則須作為託運行李處理。
8.7.2 無法放置於貨艙(例如精密樂器)且不符合 8.7.1 規定者,需事先通知並獲我們許可後,方可攜入客艙。可能需另行支付額外費用。
8.8 託運行李之提取與交付
8.8.1 除第 8.6.3 條外,您應於抵達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後,儘速領取您的託運行李。若未及時領取,我們得收取倉儲費。若三 (3) 個月內仍未領取,我們得處理該行李,並對您不負責任。
8.8.2 僅持有行李票與識別標籤者可領取行李。
8.8.3 若提領人無法出示行李票或識別標籤,需向我們證明其有權領取該行李,經我們合理認定後方可交付。
8.9 動物運送
若我們同意運送您的動物,將依以下條件處理:
8.9.1 您必須確保動物(限犬貓)以適當籠具裝載,並持有有效健康與疫苗證明、入境許可與其他相關文件。未備妥文件者將不予運送。運送條件另有規定,可向我們索取。
8.9.2 若動物作為行李運送,包含籠具與飼料,將不列入免費行李額度,並須支付超額費用。
8.9.3 導盲犬等輔助動物可免費攜帶,不計入免費行李限額,須遵守我們另訂條件,可向我們索取。
8.9.4 如運送不受公約責任規則限制,除非因我們疏失,我們不對動物受傷、遺失、生病或死亡負責。
8.9.5 若動物未備妥所有必要出入境與健康
9.1 航班時間表
9.1.1 時刻表中所列的航班時間可能會在發布日與您實際出行日期之間發生變化。我們不對該等時間作出保證,其亦不構成本公司與您間運輸合約之一部分。
9.1.2 在我們接受您的訂位前,我們會告知您當時有效的預定航班時間,並載明於您的機票上。於機票簽發後,我們仍可能需要變更預定航班時間。如您提供聯絡方式,我們將盡力通知您任何此類變更。如於您購票後,我們對預定航班時間作出重大變更且您無法接受,且我們亦無法為您改訂其他可接受的替代航班,則您有權依據第10.2條之規定申請退款。
9.2 取消、改道、延誤等
9.2.1 我們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您與您的行李之運輸延誤。在採取此類措施過程中,並為避免航班取消,在特殊情況下,我們可能安排由其他航空公司及/或飛機代為執行航班。
9.2.2 除公約另有規定外,如我們取消航班、未依時刻合理執行航班、未停靠您預定之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或導致您錯過已確認訂位的轉機航班,我們將依您的選擇,提供以下其中之一之補救方式:
9.2.2.1 在最早可行的時間內,安排您搭乘我們的其他定期航班(有空位者),無需支付額外費用,並在必要時延長機票效期;或
9.2.2.2 在合理時間內,透過我們自身、其他航空公司,或雙方同意的其他運輸方式與艙等,將您改道運送至機票所示目的地,無需支付額外費用。如改道後票價與收費低於您原支付金額,差額將退還給您;或
9.2.2.3 依第10.2條規定辦理退款。
9.2.3 除公約另有規定外,就第9.2.2條所述情況而言,您所擁有的補救方式僅限於第9.2.2.1至9.2.2.3條所列選項,我們對您不再承擔其他責任。
9.2.4 若我們無法提供先前已確認之座位,對因此遭拒登機之乘客,我們將依照適用法律及公司「拒絕登機賠償政策」提供補償。您可向我們索取該賠償政策副本。
退款對象Person to whom Refund will be made
10.1 我們將根據適用的票價規則或運價表,對機票或其未使用部分辦理退款,具體如下:
10.1.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我們有權向機票上列明的旅客或實際支付票款之人辦理退款,但需提供令人充分的付款證明。
10.1.2 若機票由非機票上所列旅客的第三人支付,且機票上載明退款受限,我們僅會向支付票款之人或其指定人辦理退款。
10.1.3 除遺失機票的情況外,退款僅於您向我們交還機票及所有未使用之航段票根後辦理。
10.2 非自願退款
10.2.1 若我們取消航班、未能合理依時刻表執行航班、未停靠您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或導致您錯過已預訂的轉機航班,退款金額如下:
10.2.1.1 若機票尚未使用任何部分,退款金額為您支付的全額票款;
10.2.1.2 若機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金額不得少於已支付票價與實際已乘航段間適用票價之差額。
10.3 自願退款
10.3.1 如您因非屬第10.2條情形申請退款,且符合退款資格,退款金額如下:
10.3.1.1 若機票尚未使用,退款金額為您支付的票價,扣除合理之服務費或退票手續費;
10.3.1.2 若機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金額為您支付之票價與實際使用航段適用票價間之差額,扣除合理之服務費或退票手續費。
10.4 遺失機票之退款
10.4.1 如您遺失機票或其中一部分,須提供遺失證明並支付合理行政費用後,我們將於機票效期屆滿後儘速辦理退款,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10.4.1.1 遺失之機票或部分未曾使用、退款或被替換(若前述情形因本公司過失而發生者除外);
10.4.1.2 收到退款之人須依本公司規定之形式承諾,如發生詐欺或遺失之機票被第三人使用時(惟若詐欺或使用為因本公司過失所致者除外),願退還已退款項目。
10.4.2 若機票或其部分係由我們或我們授權之代理遺失,則由我們承擔該損失責任。
10.5 拒絕退款之權利
10.5.1 若申請退款時間逾機票有效期限,我們得拒絕辦理退款。
10.5.2 若機票曾出示於我們或政府機關作為離境憑證,我們得拒絕辦理退款,除非您能證明您已獲許可可留在該國,或您將經由其他運輸方式或航空公司離境。
10.6 貨幣
所有退款皆須遵守原購票國與退款國之政府法律、規則、規章或命令。基於上述條件,我們保留以原支付方式及幣別辦理退款之權利。
10.7 辦理退款之對象
自願退款僅可由原始開票之航空公司或經授權之代理人辦理。
11.1 一般規定
若您在航班上有以下行為,而我們經合理判斷認為其對航空器、機上人員或財產造成危險,或妨礙機組人員執行職務,或未遵從機組人員指示(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吸菸、飲酒或藥物使用之指示),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其他乘客或機組人員不適、不便、損害或受傷,我們有權採取我們認為合理必要的措施以防止該行為繼續,包括對您加以約束。我們亦可要求您中途下機,並拒絕繼續運送,您亦可能因在飛機上所犯之行為而被依法起訴。
11.2 偏離航線費用之支付
若因您第 11.1 條所述行為,而使我們依據合理判斷決定改變航線以將您請下飛機,您須負擔因該次改航所產生的所有費用。
11.3 電子設備
為安全考量,我們得禁止或限制您在機上操作某些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攜帶式錄音機、收音機、CD 播放器、電子遊戲機或任何發射裝置(如遙控玩具與對講機)。助聽器與心律調節器則可正常使用。
12.1
若我們為您與第三方安排提供航空運輸以外之任何服務,或若我們為第三方所提供之運輸或服務(例如:飯店預訂或汽車租賃)發出票券或代用券,該行為僅視為我們代表您進行代理。此類服務將適用該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條款與條件。除非我們在安排過程中存在過失,否則我們對此類服務不承擔任何責任。
12.2
若我們亦為您提供地面運輸,則該地面運輸可能適用其他條件。您可向我們索取相關條件。
10.4.1.1
該遺失機票或部分未曾使用、退款或更換(若因我們過失而被第三方使用、退款或更換者除外);
10.4.1.2
退款領取人須提供書面承諾,若機票為詐欺使用,或被第三方使用(但不包括因我們過失所致者),將退還所退款項目。
13.1 一般規定
13.1.1
您有責任自行取得所有必要的旅行文件與簽證,並遵守出發國、目的地國及經過國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與旅行規定。
13.1.2
若因您未能取得相關文件或簽證,或未遵守上述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條件或指示而產生任何後果,我們概不負責。
13.2 旅行文件
在出發前,您必須出示所有法律、法規、命令或要求所規定之出境、入境、健康或其他相關文件,並允許我們拍攝或保留其副本。如您未能遵守該等規定,或所持文件不符,我們保留拒絕運送您的權利。
13.3 拒絕入境
若您被任何國家拒絕入境,您應自行負責支付該國政府對我們所課之任何罰款或費用,並負擔將您自該國遣返之相關費用。對於您已支付但尚未履行至被拒入境地點的票價,我們不予退還。
13.4 旅客應負擔之罰款、拘留費用等
若因您未遵守有關國家之法律、法規、命令、要求或其他旅行規定,或未能出示所需文件,而導致我們需支付罰款、遭處以處分或產生任何費用,您應在我們要求下償還前述金額。我們得以您機票中未使用之航段價值或您留存於我們處之任何款項作為抵扣。
13.5 海關檢查
如有需要,您應出席接受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對您行李之檢查。若您未依要求出席或配合,或於檢查過程中造成任何損失,我們不負責任。
13.6 安全檢查
您應接受政府、機場人員、航空公司或我們本身進行的任何安全檢查。
15.1 適用範圍
參與您旅程之各承運人之責任,依各自運送條款予以認定。關於我方責任之規定如下:
15.1.1 若您的運送不適用於《公約》之責任規定,則以下規定適用:
15.1.1(a) 乘客死亡或受傷
乘客於事故中死亡、受傷或遭受任何身體傷害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無論法律、公約或合約如何規定,均不設財務上限。
對於相當於151,880特別提款權(SDR)以下之任何損害,我方不得透過證明我方及代理人已採取所有必要措施避免損害,或證明我方或代理人無法採取該等措施,而排除或限制我方責任。
惟前述規定不妨礙我方得依適用法律證明:(a)該損害非由我方或我方僱員、代理人之過失、違法行為或疏忽所致;或(b)該損害完全由第三方之過失、違法行為或疏忽所致,藉以全部或部分免除我方責任。
15.1.1(b) 預付款項
若乘客死亡或受傷,我方應於確認有權索賠人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預付款,以應付其即時經濟需求。死亡案件之預付款金額不得低於16,000特別提款權。預付款不構成我方責任之承認,且得抵扣後續基於我方責任所支付之款項,但除第15.1.2(a)段規定之情形外,或證明接受預付款人因過失導致損害或無權取得賠償者,該款項不得返還。
15.1.1(c) 乘客延誤
如乘客遭遇延誤,除非我方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損害或確實無法採取該等措施,否則我方應對損害負責。乘客延誤責任上限為6,303特別提款權。
15.1.1(d) 行李毀損、遺失或其他損害及行李延誤
對於託運行李,即便無過失,除非行李本身存在缺陷,我方仍負責任。對於非託運行李,僅在我方有過失時負責。行李延誤時,除非我方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損害或確實無法採取該等措施,我方須負責。行李毀損、遺失或延誤之責任上限為每位乘客1,519特別提款權。
15.1.1(e) 航班延誤
若發生航班取消或延誤,且乘客於訂位紀錄中提供聯絡電話、電子郵件或緊急聯絡人,承運人將依相關適用規定執行所有應有措施。
15.1.2 其他條款及免責聲明
15.1.2(a) 我方對損害所負責任,將依據適用法律因您之過失而減少。
15.1.2(b) 我方僅對票面上載明我方航空代碼之航班或航段期間發生之損害負責。若我方為其他承運人簽發機票或辦理行李托運,僅以代理人身份為之。惟針對託運行李,您得向首承運人、終承運人或運送該行李之承運人提出索賠。
15.1.2(c) 我方不對因遵守法律或政府規章,或因您未遵守該等法律或規定而生之損害負責。
15.1.2(d) 除本運送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外,我方僅對您證明之可補償損失負責,且在適用法律範圍內,您同意我方不承擔間接性、衍生性或其他非補償性損害賠償責任。
15.1.2(e) 我方不負責您行李所造成之任何損害,您應對因您行李所致他人或財物(含我方財產)之損害負責。
15.1.2(f) 您不得將第8.3條所禁止置入託運行李之物品裝入其中,包括易碎或易腐物品、具特殊價值或個人必需品,如現金、珠寶、貴金屬、電腦、相機、手機、個人電子裝置、樂器、眼鏡/太陽眼鏡、鑰匙、藥品、可轉讓票據、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股票證書、債券及其他有價文件、商業文件、護照及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樣本。您對其毀損、遺失或其他損害之求償權,將依適用公約受限。
15.1.2(g) 我方不負責因您的身體狀況所致或加重之疾病、傷害、殘疾(含死亡)。
15.1.2(h) 運送契約(包括本運送條件及責任排除或限制)同樣適用於我方授權代理人、僕役、員工及代表。自我方及前述人員可請求之總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我方自身責任金額(如有)。
15.1.2(i) 除非另有明文規定,本運送條件中任何規定均不得視為放棄我方於《公約》或適用法律下之責任排除、限制或抗辯權。
15.2 華沙公約及蒙特婁公約
除另有明文規定外,依《公約》定義之國際運送適用《公約》責任規定。
16.1 索賠通知
行李檢查憑證持有人在交付時未提出異議,即視為行李已依運送合約完好交付,除非您能提出相反證明。
如您欲就托運行李的損害提出索賠或訴訟,必須在發現損害後盡速通知我們,且最遲不得超過收到行李後七(7)日內。如欲就托運行李延誤提出索賠或訴訟,必須在行李交付日起二十一(21)日內通知我們。所有通知均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16.2 訴訟時效
如未於抵達目的地之日起、原定抵達日或運送終止日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索賠權利將失效。時效期間之計算方式,應依案件審理法院所在地之法律規定。
您本人及您的行李之運送,亦依據我們適用或採用之其他規定與條件進行。這些規定與條件會不時修訂,內容涵蓋重要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i) 未成年人(無成人陪同)、孕婦及病患乘客之運送,
(ii) 電子設備及物品使用限制,
(iii) 飛機上酒精飲料之消費。
如需相關規定,歡迎向我們索取。